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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698已经废止了吗

2024-07-07 18:13:10 来源:网络

国税函698已经废止了吗

国税函698 已经废止了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九条同时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五)《国家税有帮助请点赞。

国税函698已经废止了吗

将自己所持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别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将自己所持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别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所得,会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好了吧!
没有作废呀!
国税函2009694号已经废止了吗 -
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并没有废止。
国税函2005(56)是否被废止? -
没有作废。国税函[2005]56号文件是关于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的回复。具体内容是: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到此结束了?。
应该没变动吧,
国税函[2005]130号是否被废止 -
没有被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好了吧!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